1. 当物体具有若干相同结构(齿、槽等),并按一定规律分布时,只需画出几个完整的结构,其余用细实线连接,并注明结构的总数。 (a)(b) 相同结构与简化画法 2. 若干直径相同且成规律分布的孔(圆孔、螺孔、沉孔等),可以仅画出一个或几个,其余只需用中心线表示其中心位置,在图中标注孔的尺寸时应注明孔的总数。
有规律分布的孔的简化画法
3. 网状物、编织物或物体上的网纹、滚花部分,可在轮廓线附近用细实线示意画出,并在图上或技术要求中注明这些结构的具体要求。 网纹简化画法 4. 当图形不能充分表达平面时,可用平面符号(两相交的细实线)表示。 5. 物体上较小的结构,如在一个图形中已表达清楚时,其它图形可简化或省略。图中主视图上省略了两个小圆,俯视图也简化了相贯线。 6. 在不引起误解时,物体上的小圆角、锐边的小倒圆或45°小倒角,允许省略不画,但必须注明尺寸或在技术要求中加以说明。 小圆角、小倒角和45°小倒角可省略不画 7. 圆柱形法兰和类似零件上的均匀分布的孔可按下图方法表示。 圆柱形法兰上均匀分布的孔的简化画法
8. 与投影面倾斜度小于或等于30°的圆或圆弧,其投影可用圆或圆弧代替。 9. 较长的物体(轴、杆、型材、连杆等)沿长度方向的形状一致或按一定规律变化时,可断开后缩短绘制,但尺寸仍按实际长度标注。 10. 物体上斜度不大的结构,如在一个图形中已表达清楚时,其它图形可按小端画出。 11. 小孔部分的相贯线可以用直线代替。 相贯线简化为直线 12. 图形中的过渡线应按下图绘制。在不致引起误解时,过渡线、相贯线允许简化,例如用圆弧或直线代替非圆曲线。
过渡线的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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