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产、经销的定量包装商品必须保证其净含量的准确(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明确按以下方式标注:
(一)固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二)液体商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或者质量g(克)、kg(千克)。
(三)半流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体积L(l)(升)、mL(ml)(毫升)。 - 其中特殊的是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标注净含量外,同时应当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数标注固形物的含量。
- 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 多件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和总件数。
- 配套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类商品的净含量。
- 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使用具有明确数量含义的词或者符号。
-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者等于被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三分之一。
-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平均偏差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没有按本规定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予以改正;对于没有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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